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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注册处

香港土地注册处简介

政府于1841年委任了一名地政官负责管理土地、征收有关土地税项和监督公共工程的工作。政府规定市民申请土地必须直接向地政官提出。自此,土地注册的原则得以确立,《土地注册条例》也于1844年2月28日通过,是现存最早期香港法例之一。同年,土地登记所根据《土地注册条例》成立,并于1949年4月1日与公司登记所、商标登记所、破产管理处、信托管理处和婚姻登记所合并,成立登记总署,集中处理上述部门的工作。1993年5月,注册总署解散,土地注册处继而成立,取代田土注册处,负责土地注册和业主立案法团注册的工作,成为首个以营运基金运作的部门。田土注册处原本只为香港岛和九龙的土地提供注册服务,新界(于1898年出租)物业的契约注册工作,则由当时理民官辖下的各区地政处负责。前注册总署在1982年分阶段逐步取替各区地政处,为新界区的土地办理注册,1990年7月23日接管北区地政处后,整个计划也告完成。自1997年起,土地注册处隶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为市民提供本地的土地文件注册和查册服务。

香港土地注册处

香港土地注册处:http://www.landreg.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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