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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内  容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

  • (一)变更名称:
        
    •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4、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6、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二)变更负责人:
        
    •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三)变更经营范围:
        
    •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 5、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四)变更营业场所:
        
    •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 4、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 (二)审查材料;  
  • (三)核准登记;
  •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年审或年检

无。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