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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备案登记

内  容

股份合作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修正)。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发生变动提交

申请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公司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 (六)公司关于董事、监事任免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任免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各1份)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及有关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公证书(原件1份)。
  • (七)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受理机关

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 二、审核材料;
  • 三、核准备案;
  •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下属分公司效力,但备案后的章程、下属分公司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行为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