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修正)。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发生变动提交
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无。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下属分公司效力,但备案后的章程、下属分公司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行为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无
无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