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 一、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二)企业申请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企业(公司)章程(原件1份)。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三)企业申请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 (六)审批机关批准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 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 二、其他公司在其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 二、审核材料;
- 三、核准备案;
-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法律效力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效力,备案后的章程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