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股份合作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
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
迁出本市、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程 序
- (一)受理;
- (二)审核材料;
- (三)核准登记;
-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
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 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