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已递交了表格D2A,申报其董事或秘书辞职,辞职的董事/秘书无需递交表格D4存档。只有当辞职的董事/秘书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才需要递交表格D4存档。
如该表格是在更改生效当天签署,辞职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签署。但如表格是于更改生效当天之后签署,便应由新任董事签署。
按照《公司条例》第153A(6)条,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个人成员,而该成员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满18岁的自然人为该公司的备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他行事。
不是。公司可选择是否这样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条例》第153A(6)条所列的准则,便可于任何时候提名备任董事。
不可以。《公司条例》第154(1B)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154(4)条规定,如一间私人公司的法人团体秘书的唯一董事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公司不得委任该法人团体秘书。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个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