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从本网页的「公用表格」-「指明表格」一栏免费下载所需的指明表格,亦可在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司注册处收款柜台购买。
答. 指明表格须由公司的高级人员签署。如发现需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表格尚未递交存档,在职高级人员可签署这些表格。辞职的高级人员可签署表格D2A,申报辞职事宜,但签署表格日期不得迟于辞职日期。
答. 公司注册处的指明表格不得更改或修改。请递交整份指明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各页,并在不适用的各页注明公司编号和在每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未使用的续页及填表须知则无需递交。
除表格NC1, NC1G, NC2, M1, M2, N1及N10外,「提交人的资料」并非必须填写的项目。不过,如提供文件提交人的资料,有助本处与文件提交人联络。如没有这些资料,当表格的内容需要修订或澄清时,有关信件会寄往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不是,文件提交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这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