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及董事名册完全不对外公开
1984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提供一个便于管理及富弹性的环境,它包括以下的特点:
1. 无需递交周年申报表或财务报表。
2. 无需举行周年董事或股东会议。
3. 公司无需委任英属维尔京羣岛当地居民作为董事。
4. 公司账簿和记录可由董事决定放置何处。
5. 可以香港开设银行户口。
6. 公司可动用盈余资助回购本身股份,股份回购后可被取消。
7. 可透过董事或股东决议,进行递减股本而无须通过法庭颁布法令。
8. 无须披露公司的财务资料,而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名字不会出现在公众档案上。
9. 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羣岛境外的投资所得全部免税,且资金进出没有管制,只须要缴交当地政府每年的收费即可。
10. 公司可在世界各地,使用任何货币从事合法商业活动。
11. 公司可开立银行户口, 及从事任何合法投资。
12. 公司营业项目广泛, 但是要避开下列几项情形:
l 不可在当地从事任何投资交易。
l 不可从事信托、银行或保险业。
l 不得在当地作为其它公司之代理, 及提供维尔京羣岛之注册地址。
13. 公司可支付或收受借贷、佣金、版税及权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