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
来自本港任职、受雇及退休金的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受聘及履行职务的地点。所有完全因产生应课税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均可在报税时列入扣除专案,但属于私人或家庭性质的支出则不得扣除。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的强制性供款,属扣除项目,每一课税年度最高可扣除港币12,000元。
(1)免税额
假若纳税人的应课税收入净额经宽免扣除后低于标准税率(于2004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为16%)的起征点,该纳税人可申请各种个人免税额,包括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和供养父母免税额等。
(2)税率
薪俸税可按两种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两者中较低者爲准:
标准税率: 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的应课税收入净额
累进税率: 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及个人免税额的应课税收入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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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市宏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载:http://www.highkin.com/html/highkin-2298.html 最后更新:2009-04-27 0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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