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课税收入 在香港,股息毋须纳税,本港亦不设预扣税或股息信贷制度。售卖资本资産所获取的利润毋须纳税,而资本损失则不可列作利得税的可扣除项目。一般来说,存放于认可的财务机构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可豁免缴付利得税。不过,假若收取利息者爲财务机构,又或有关存款是用作贷款抵押,而该项贷款支付的利息又申报爲税款抵扣项目,则此豁免并不适用。 (2)扣除项目 纳税人爲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一般均可在报税时列入扣除项目。不过,某些支出项目却不得扣除,包括家庭或私人支出、资本支出、用于改进的成本以及各种税款。对于利息扣除,亦有严格规定。 (3)折旧免税额 工业建筑物在招致开支当年的初期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20%,而每年的折旧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4%,直至开支全数登出爲止。商业建筑物(如办公大楼、酒店等)的每年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4%。因翻新住用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招致的资本开支,可按5年摊分爲等额扣除。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以及购置计算机软硬体的支出,可即时全数登出。至于其他机械及办公室设备等,在购置当年可享有60%的初期免税额。而支出余额则可由这些资産投入运作的首年开始,按照余额递减法享有每年10%、20%或30%的免税额。 (4)业务亏损宽免 公司蒙受的亏损,可用以抵销公司同年的其他利润。任何未抵销的亏损余额,可无限期结转以抵销公司未来的利润,无论该等利润是否来自业务所得,又或有关业务是否仍然继续。所有亏损均不得转回。香港订有若干规例防止利用亏损的公司进行避税活动。本港不设集团亏损税项宽免。 (5)集团申报 集团不得进行综合报税。 |